重庆:七类区域和场所春节禁放烟花爆竹

发布时间:2015年03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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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报见习记者 李舒

 
  重庆商报讯 爆竹声声辞旧岁,烟花烂漫迎新年,放烟花、点爆竹是春节不可或缺的趣事。昨日,市政府发布《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》(下称《通告》)称,为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,禁止在七大类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。
 
规定时间外禁止燃放
 
  《通告》称,今年主城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:2015年2月18日至3月5日,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,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,其余时间禁止燃放。
 
  《通告》明确规定,禁止在七大类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(详见表)。此外,如遇空气重度污染,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,市民也应停止燃放。
 
未经许可不能放礼花弹
 
  当然,并不是所有烟花爆竹都能随意燃放。《通告》公布了6类允许销售、燃放的烟花爆竹,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、旋转类、玩具类(烟雾型、摩擦型除外)、爆竹类(“土火炮”、“大夹小”和“炮中炮”爆竹产品除外)、升空类(火箭、旋转烟花产品除外)及组合烟花。
 
  未取得公安机关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的单位和个人,不得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不得燃放礼花弹、架子烟花、小礼花、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、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,以及擦炮、摔炮、药粒型吐珠产品。
 
七类区域和场所禁燃放
 
  1.市、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。
 
  2.车站、码头、机场、轻轨车辆和站点、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。
 
  3.重要军事设施、仓库,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。
 
  4.加油(气)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。
 
  5.医院、幼儿园、敬老院、疗养院。
 
  6.教育、科研单位的办公、教学、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。
 
  7.主城各区及北部新区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。
 
提醒
购买看清“身份证”
 
  今年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2月15日至3月5日,共19天。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。
 
  《通告》称,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,都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志条形码及市安监局、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,市民购买时,要认清烟花身份。同时,在公共汽车、轻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携带烟花爆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