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多家花炮企业告赢省政府却撤诉,省高院称将核实是否自愿

发布时间:2015年10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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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安徽多家花炮企业告赢省政府却撤诉,省高院称将核实是否自愿
   本定于7月9日上午审理的安徽24家花炮企业诉省政府非法关停企业案,未能如期开庭。
 
  对此,安徽高院主审该案的张志强法官解释称,因法院收到部分花炮企业主邮寄的撤诉申请,法院需核实企业主的身份,并调查该申请是否为企业主真实意愿的表达。
 
  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此前报道,安徽24家花炮企业起诉安徽省政府强制关停行为违法一审胜诉后,多位企业主称当地政府要求他们撤回上诉,并向安徽高院表示撤诉书是被胁迫签署的。
 
  张志强表示,接下来,安徽高院将与企业主一一联系,协调双方补偿问题。若协商不成,当地政府和企业可选择评估机构,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,按评估数额补偿。“如果企业对评估仍不满意,再上法庭。”
 
  安徽高院核实撤诉申请是否真实
 
  此前,因不服安徽省政府红头文件要求全省花炮企业整体退出的决定,24家花炮企业联合将省政府告上法庭。4月22日,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确认安徽省政府的行为违法,并要求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。
 
  上述判决作出后,安徽省政府和24家花炮企业均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。安徽省政府称,此前的发文要求属于产业政策调整范畴,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,且发文的性质是指导性、规则性的行为,不应成为法院直接审查的范围。而花炮企业主则认为,一审法院只认定省政府行为违法,并未要求省政府撤销关停花炮企业的决定,且补救措施缺乏可执行性。
 
  颇为戏剧的一幕是,24家花炮企业提出上诉后,多位企业主向澎湃新闻表示,当地乡镇政府要求他们签退出协议,并撤回上诉。此后,签下协议的企业主又到安徽高院,表示撤诉是在胁迫下签写的。
 
  7月9日上午8时20分许,前来开庭的十多位花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经过安徽高院的安检门后,即被法院的工作人员召集进一房间,称要核实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。
 
  此后,张志强法官表示,由于部分递交撤诉申请的企业主未到场,仍需再核实,开庭因此被延期。
 
  安徽省政府突然要求关停全省75家花炮企业
 
 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,2013年12月27日,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7部门署名的第45号文件——《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》,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关闭。省政府按每家企业8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,其余的则由市县适当补助。
 
  多家花炮企业主向澎湃新闻表示,省政府的这一“突然”决定与此前出台的文件及规划相矛盾。2008年至2012年期间,安徽省安监局等部门曾多次下发文件,要求烟花爆竹企业“整顿提升”、“规模化”。2012年出台的安徽省安全生产“十二五”规划中还提到“至2015年比2010年的147家减少35%以上”。
 
  安徽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本胜对澎湃新闻说,正是在上述多个文件的引导下,众多烟花爆竹企业经历了一个大量借贷、大规模建设的过程。“突然被关停后,政府给予的80万元补助与企业上千万元的投入差距太大。”
 
  24家花炮企业主认为,省政府关停企业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,程序也不合法,遂于2014年6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,要求撤消相关行政决定。不过,安徽省政府以文件属于内部行为为由,驳回了复议申请。此后,24家花炮企业将省政府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撤销45号文件中作出的行政决定,并确认该行为违法或无效。
 
  安徽高院表示将联系花炮企业主一一协商
 
  二审案未如期开庭,但花炮企业主也意识到:即使胜诉,未必是全胜。“法院不可能在判决中标明省政府需赔偿各家企业的具体数额。”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的一股东称,摆在眼前的关键问题是,谁来补偿企业损失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。
 
  按照安徽省政府此前的发文通知,花炮企业退出后,省政府按每家企业8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,其余的则由市县适当补助。这对市县政府来说并不现实。
 
  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的股东称,以他所在的公司为例,2014年5月,六安市裕安区政府曾组织评估机构对其公司资产进行评估,虽然只出了评估报告数据,未出评估金额,但按照国家最低标准计算,公司资产评估至少有一亿元。“省政府要求关停企业,但大部分损失却由区政府承担,区政府肯定不情愿。”
 
  此外,从目前上诉的24家花炮企业分布来看,主要集中在宣城广德县,六安舒城县和裕安区。如广德一县就有12家,这也意味着当地政府要承担更大的补偿压力。
 
  张志强法官表示,省政府已考虑到上述问题,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提出的依法、依规、合理补偿原则,接下来,安徽高院将与花炮企业一一协商补偿问题。若协商不成,当地政府和企业再协商,从资产评估库中,随机抽选评估机构,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,然后按照评估的数额补偿。“如果企业对评估仍不满意,再上法庭。”